美國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請法規中對于一般申請人給出了10項標準,至少申請人能夠滿足3項,即可被視為杰出人才,通過此項目移民美國。之前我們對于“獎項”、“協會會員”、“媒體報道”、“學術文章”、“評委/評審”、“關鍵領導角色”的評審標準進行了分析。
今天我們要分析的標準是——“商業成功”。
首先關于商業成功,我們需要提示大家,這主要指的是藝術表演的商業成就,如票房、專輯銷量等,而商業領域申請人所取得的事業成功,如產品銷售額、公司年利潤等并不能作為此項申請依據。
▶ 法規原文寫道:
Evidence of commercial successes in the performing arts, as shown by box office receipts or record, cassette, compact disk, or video sales.
在EB-1A的十項申請條件中,有2項是專門針對藝術類申請人的,一項是【藝術性展覽】,另一項是【藝術表演的商業成功】,前者更多的是指有形藝術,如畫作、藝術品展出等,后者則多數應用于表演藝術的主張,通過展示票房收入、錄音帶、碟片或影像制品的銷售量的方式證明自身在領域內所取得的突出成就。
在移民局的實際審理中,對于這一條審查的重點很清晰,核心就是“量”,這是衡量是否在藝術表演上獲得商業成功的重要指標。所以如果僅僅是錄制和發行音樂作品,或在劇場表演過,提供出演影視作品的證據是遠遠不足以達到移民官的審判標準的。
另外,在主張這一條的時候,不僅需要提供包含銷量和票房量的相關數據證據,還要提供與同類型申請人相比的論證,以此來突出藝術表演所取得的商業成功,同時也能夠進而證明申請人具備杰出的專業能力和受到業界廣泛的認可。
隨著近些年網絡媒體的發展,網絡平臺釋放的影視、音像作品等所占市場比重越來越重,而這些能否作為商業成功的有效論證嗎?可以的,此類作品需要提供資料證明,它帶來了怎樣的商業價值,如廣告、數字版權費等,才能作為有效論述。
總而言之,考量申請人是否符合藝術表演的商業成功這一標準,基本就是從“銷量和票房”等實際收入方面重點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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